历时3年!绍兴本地品牌打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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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绍兴本地品牌打赢了

发布日期 : 2024-02-12 00:02:56 |   作者: 斯诺克98直播吧

  2023年12月28日,距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已过去9个月时间,探路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尘埃落定。

  “3年官司,很多线上活动无法开展,产品销量足足下降了50%。好在我们终于打赢了官司,捍卫了自己的品牌尊严,所有的一切都将重新开始。”刚刚从中西部考察市场回到上虞,野营者公司董事长潘明伟感慨万千。

  2020年10月,野营者公司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告知该局已受理探路者公司关于“探险者 TANXIANZHE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野营者公司董事长潘明伟懵了,自己辛苦培育了10多年的品牌,怎么会摊上商标官司?

  潘明伟1994年开始创业,早先经营小规模的雨伞配件厂,2006年开始做户外产品代加工。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外贸出口停滞。意识到代加工受制于人的弊端,潘明伟下决心转做内销。

  “做内销,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一次偶然的交谈中,天堂伞创始人王斌语重心长地告诉潘明伟,“品牌就像人的名字,一个人品德高尚,人家才会记住你。一家企业有自己的品牌,能被市场认可,企业自然也就成功了。”潘明伟深受启发,开始有意识培育品牌,也先后注册了“征服者”“野营者”等多个品牌。

  也是这一年,因为生意难做,江西萍乡人彭绍林关掉了自己的户外用品公司,把设备、材料以及还在申请注册的“探险者”商标等打包转让给了潘明伟。早在2005年6月8日,彭绍林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探险者”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3月28日,“探险者”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帐篷、吊床、绳索、防水帆布、合成材料制遮篷商品上。

  2011年6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探险者”商标正式转让至潘明伟名下。

  潘明伟开始重点培育“探险者”户外用品品牌,在加强产品设计、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加大了线年,探险者帐篷正式上架京东;2013年,在天猫上架第一款帐篷产品TXZ-0003;2016年,有了第一家天猫探险者旗舰店……这几年,野营者公司每年线万元。

  品牌的培育,让“探险者”品牌在户外用品市场有了较高知名度。至疫情暴发前的2020年,“探险者”户外用品销售额已稳居全国市场前三位。

  形势一片大好,却迎来了一场官司。一个是中国驰名商标,一个是地方品牌。这场官司,打还是不打?打,耗时费力,能否打赢还是未知。不打,意味着自动放弃,今后再也不可以使用自己的品牌。潘明伟陷入了两难境地。

  “那段时间,精神压力很大。”潘明伟坦言,一旦官司输掉,后果不堪设想,成熟的品牌不能用,产品销不出去,1000多名员工、40多家经销商代理商生计都会受一定的影响。因为焦虑,潘明伟经常整宿睡不着觉,以致头发都白了好多,牙齿也掉了好几颗。

  “有时候真的想放弃,但实在不甘心。品牌培育,就像抚养孩子。我养了10多年的孩子,凭什么要拱手相送?”纠结再三,潘明伟决定全力应诉,他委托绍兴中北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全权负责,聘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律师,开启了一场历时3年的品牌保卫战。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探路者公司提出如下理由:一、“探险者”商标与申请人“探路者”商标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的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探路者”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探险者”商标对“探路者”商标的摹仿、翻译,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

  对此,野营者公司认为,“探险者”商标申请注册在2005年,“探路者”获“中国驰名商标”在2007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探险者”商标申请日前,“探路者”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况“探险者”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于2021年6月8日作出被诉裁定,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诉争商标注册已逾五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抄袭、摹仿的理由已超过法定期间,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已具较高知名度,且未能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提供充分证据,对申请人主张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探路者公司不服被诉裁定,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探路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作为全国唯一公开发行的商标专业性刊物,《中华商标》杂志2023年第5期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与例外》为题,援引分析了探路者公司诉野营者公司商标侵权案,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商标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基于该条款的强“无效辐射”效应,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一般应结合个案详细情况谨慎适用该条款,防止因该条款的适用影响商标权人名下正常注册且实际使用的其他商标效力,导致该条款在适用中的异化。

  “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打赢了官司,潘明伟终于长吁了一口气。虽然长达3年的应诉,公司产品销售受到了较大影响,但也让他更加坚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必须走品牌建设之路。

  投入更多资金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组建更强大的品牌策划团队……聚焦把“探险者”打造成世界级户外用品品牌,潘明伟有了更清晰的规划。

  “野营者公司自品牌创建至今,在知识产权取得、产品研究开发投入等方面形成的整体品牌意识值得借鉴。”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胡晓东感慨地说,野营者公司以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品牌,是上虞企业近20年来的首次,给广大企业在品牌创建、品牌维护、品牌保护提供了经验警示。

  胡晓东同时坦言,这几年经过政府部门大力宣传引导,“有牌子”已成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共识。但由于经营者本身的综合素养差别,“有牌子”和“创牌子”未能有效联动,是明显存在并可能会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致命弱点。“‘创牌子’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品牌定位、品牌规划、质量管理、研发投入等等。”胡晓东说,目前很多企业仅仅满足于“有牌子”,对品牌的深耕意识不强,没有在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基础上形成企业独有的品牌文化,导致品牌知名度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

  同时,商标注册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很多企业忽视长远发展,注册商标时只考虑主流产品,导致商标注册存在严重漏洞,容易被别的企业钻空子。像上虞风机行业,所有企业做的都是通风设备,在商标国际分类中属于第十一类产品,但通风设备中的防火阀、排烟阀属于第七类产品,有的企业单单在十一类上注册,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在第七类抢注近似或相同商标,就会影响到产品的市场销售,并带来高额的维权成本。这几年,抢注行为不绝、侵权案例多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虞风机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企业要积极主动,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科长周福莉说,该局拟推出首批上虞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包括部分上虞区范围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的地方品牌,以及近两年被侵权的品牌。通过建立商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联动机制,重点在商标法律和法规宣传,商标管理、维护辅导,商标维权上发力,带领企业增强品牌培育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

  “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真正的完成由‘卖产品’走向‘卖品牌’,企业才能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周福莉说。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慢慢的变多企业将品牌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但在实际营销管理过程中,很多企业仍然缺乏品牌意识,仅仅满足于“有牌子”,在深耕品牌、保护品牌上做得远远不足,导致品牌知名度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

  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品牌建设上,每年投入不下1500万元。甚至在遭遇品牌官司后,毅然决然应诉,最终成功打赢了官司,捍卫了企业品牌尊严。因为企业决策层深知,品牌虽然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它却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越是知名度影响力大的品牌,越能为企业创造超额利益。

  品牌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走出从“卖产品”到“卖品牌”的产业发展之路,企业才能赢得稳定的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