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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三分钟了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居住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和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联的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二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三是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最高罚款1万元。
Q: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内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有哪些危害?对这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电瓶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镇和乡村居民习惯将电瓶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些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体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万元。
Q: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有哪些规定,如何确保其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安全疏散设施等。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来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严重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理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关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关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内的单位要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做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地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地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瓶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演练前,相关的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1.动用明火作业,2.外墙外保温系统,3.电瓶车停放充电,4.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5.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6.未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7.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七种常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最高罚款1万元;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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